一、穩崗返還對象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財務核算及社保參保關系、經認定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成都市失業保險參保企業。
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條件
企業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2019年以來,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環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12個月及以上,失業保險無欠費。
(三)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屬于生產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
(四)企業財務指標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潤總額小于零(含)且申請補貼前連續6個月虧損。
2.2019年末資產負債率超過70%,申請補貼前連續6個月虧損,且其中連續3個月經營性現金流環比減少。
3.疫情防控期間,醫療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及生活物資保供重點企業出現政策性連續虧損3個月及以上。
(五)中小微企業2019年末裁員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2019年末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的20%;其他參保企業2019年末裁員率應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鎮登記失業率3.31%。上述申報企業職工流失率不超過30%。
職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企業申報穩崗返還時上個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19年末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六)財務制度健全,屬獨立核算單位,管理運行規范。
(七)已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在籌備建立工會組織的基礎上,提交與職工大會或職代會協商制定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以上“申請補貼前連續6個月虧損”的時間計算范圍:起始時間為2019年10月1日,終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一)《成都市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申請認定表》。
(二)向稅務部門申報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加蓋鮮章)。
(三)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生產經營專項審計報告,報告必須有企業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財務核算、是否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的準確結論。
(四)與工會組織(職工大會或職代會)協商制定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及《穩定崗位承諾書》。
(五)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報時間
2020年4月3日起,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五、返還標準
(2019年12月企業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6個月) ×2019年12月企業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
六、申報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參保關系所在地的市或區(市)縣人社部門提交申報資料。
市或區(市)縣人社部門將聯席會議審核認定的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發放穩崗返還資金。
政策解讀部門:市人社局
政策解讀電話:12333/87706279